二是教師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教育法律責任)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整體上看,教師法律責任的形式有:
1.行政法律責任: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
3、刑事法律責任: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