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處罰群眾的;
3、私分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欠群眾錢的;
4.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5、處理涉及群眾的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7.涉及生產生活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按照政策或有關規定可以解決但不及時解決,懶政低效,造成不良影響的;
8、滿足群眾要求符合政策,推諉扯皮,損害黨群關系的;
9、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壹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根據《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違反以上群眾紀律的,給予黨內紀律處分:
1,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