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那種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相對不是很嚴重的東西。
如果涉及到第二天擾亂社會秩序,那就更嚴重了,行政處罰的力度遠遠不夠。
如果出現妳說的這種現象,應該屬於處罰管理的範圍,也就是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