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管子認為,法律是君主統治的手段,君主對法律的制定起主導作用(或者說立法是君主的專屬權利),臣民必須服從法律。(3分)西塞羅認為,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而制定的;人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權利。(3分)
(2)特點:通過立法建立民主政治;議會擁有立法權,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