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這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這壹規定包括以下含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有權處罰該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未發現該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規定的兩年過去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給予當時的違法者行政處罰。
2.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被行政機關發現,兩年內未發現或者逃避處罰的,兩年後發現的,行政機關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法定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在路上運輸違禁品需要五天的,追訴期限從違禁品交給他人的最後壹天起計算。
4.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
4、施工後的臨時建築,且超過有效期限仍未拆除,因而成為永久性建築。
5、通過向有關主管部門偽造有關材料]騙取施工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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