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章建築蓋形成的事實處理如下: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公告,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強制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少附加罰款或者滯納金。
應履行執行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二、農村違法房屋強拆的條件是什麽?
強制拆除農村違法房屋的條件如下:
1.有利於農業發展的建築不需要拆遷;
2.當初國家規定條件下符合國家標準的房屋,比如國家規定這類農民可以享受壹戶多房政策時,這種情況農民的房屋可以保留;
3.農民家庭條件真的很差。只有壹套房子,而且這套房子雖然定性為違章建築,需要拆遷,但只要農民的房子面積小,符合差房面積指標,這種違章房就保留,不拆遷;
4.只要庭院、棚子等。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只要建築位置沒有超出自己宅基地的使用範圍,就視為合法建築,不能拆除;
5.國家鼓勵農村工業發展。所以在農村建立的壹些“三無”工廠,即沒有相關土地證或其他證件的倉庫建築,可以暫時拆除。在此期間,工廠負責人可以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使廠房免於拆遷,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