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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立案後下壹步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拆除法律程序的第壹步是立案,是執法部門在發現或收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材料,認為發生或存在違法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活動。在這個程序中,要註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法建築:壹是規劃局,還是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主管城市的違章建築。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著名的城管,城管是否有權管理違章建築主要看是否得到省政府授權。比如在北京,城管部門是北京市政府授權的,所以著名的仁濟山莊內的違章建築都是由城管限期拆除。第三,鄉鎮人民政府。其執法範圍為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簡單來說就是負責農村的違章建築。除上述部門外,其他部門無權查處違法建築。實踐中,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查處違章建築是錯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的,依法予以處理。

衍生問題:

壹般需要多久才能拆除案件的違法建設?被責令拆除的違法建築,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行政機關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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