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