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圍標又叫串通投標,所以圍標是指幾個投標人相互約定壹致提高或降低投標價格,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壹利益相關方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招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投標人,參與招標行為的投標人稱為投標人。招投標是不成熟的工程招投標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當投標成員達成攻守同盟時,通常陪同投標人在整個投標過程中嚴格遵守雙方合作協議的要求,以保證投標人能夠順利中標,並對整個投標活動保密。串通投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溝通,就投標報價相互形成書面或口頭協議和約定,或者相互告知投標報價,以避免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1)投標人相互約定壹致提高投標價格。(2)投標人相互同意降低投標價格。(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以高價或低價依次中標。(4)投標人相互串通,約定給予其他未中標或者棄標的投標人“棄標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