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相關標準]: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量在二百枚以上的,應予追訴。“起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的活動;“以上”包括本數;“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達到數額的80%以上;“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30日發布。)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或者偽造貨幣數額在二百張以上不滿三千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行為人制作貨幣圖樣或者事先與他人合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圖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境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外幣。貨幣面額以人民幣計算,其他貨幣按作案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紀念幣和錢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