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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簽名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代人簽名是受本人委托的,壹般不承擔責任。無代理簽訂合同的,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買賣證券的自然人或法人。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代理行為是指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指令,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處理事務,也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土地登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代理事務,最終結果,無論對委托人有利還是不利,均由委托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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