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對犯罪人的權利和責任的界定遵循權利推定原則和明確克減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或者剝奪罪犯的權利,他們就應該享有這些權利,即使因為被監禁而不能行使權利,也不影響他們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
比如,罪犯在服刑期間,喪失了人身自由,但財產權利沒有被剝奪,仍然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授權和許可,他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不得處分和占有。我國否定封建有罪推定,沒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強調調查。
在審判過程中,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研究,不輕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權利,準確揭露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除了法律確認的顯性權利,還有法律保留的“默示權利”、“省略權利”、“意料之外的新權利”、“剩余權利”、“空白權利”,以及延伸材料中的各種“習慣權利”。它們可以通過“權利推定”明確表達並獲得法律效力。
“權利推定”是基於法律的明示權利或相關法律原則、立法精神和目的,推斷“默示權利”和其他應有權利的存在並確認其合法性的過程。權利推定在中國民主法制建設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多種形式,如以權利推定權利,以“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推定權利。權利推定的實施應遵循相應的規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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