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從妳的描述來看,這個項目投標時應該是工程量清單報價。首先,嚴格從《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來看,由於招標本身屬於邀請招標,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招標階段,即招標人將其作為招標規範或投標邀請書的附件發出的階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壹旦工程量清單在投標人填好價格後變成報價表,就變成了報價。如果招標人通過中標通知書確認了帶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中的報價當然成為今後招標人與投標人訂立的合同條款,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現在妳不僅是中標人,而且已經按照投標價簽了合同。從純法律角度來說,甲方無權從單價中“扣除差價”。
但是,從實際出發,我建議妳不要太死板,要靈活,眼光要長遠。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與建設單位友好協商,根據實際施工需要“鋼-混凝土”還是“磚混”結構確定此單項價格,並同意必要時扣除差價(可利用招標人失誤適當降低差價)。只有這樣,合同雙方才能友好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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