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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和負責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

“負責人”與“負責人”主要是權力、單位職務、工作內容的不同:

1,兩種權力的區別,負責人是指在壹定範圍內,該人既有管理權利,又有管理責任。責任人沒有管理權力,只承擔責任。

2.壹般來說,負責人應該是領導,負責人是職員。委托人的義務如下:提供或者補償處理委托事務所必需的費用的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清償債務的義務。

委托人責任:委托人應當對自己的委托負責,因其指示不當或者其他過錯給受托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委托人是兩個以上當事人,將同壹事務委托給受托人的,委托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對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衍生問題:

不接受責任認定書怎麽辦?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材料移送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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