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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去哪裏公證

委托書可以在申請人住所、行為和事實的公證處進行公證。在我國,公證機構不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壹般來說,縣市可以設立公證機構,但具體的設立必須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委托書作為可以公證的內容之壹,可以由申請人辦理公證,也可以委托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公證。具體公證地點包括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機構。

授權委托書公證需要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壹般可以提供復印件,不提供原件);

3.委托書(A4紙大小,打印委托內容);

4.委托人親自去公證處,當著公證員的面簽委托書(受托人不用去)。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證委托書可以在公證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七條

公證機構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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