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1.拒絕出具辭職證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勞動者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防止勞動者未履行交接手續。2.造成損失的,應當要求員工賠償。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需要有證據證明經濟損失的存在,經濟損失與員工未履行交接手續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果員工惡意拿走公司的壹些重要文件、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導致公司業務停滯或其他直接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3.緊急情況下可以扣工資。任何情況下扣工資都有法律風險。但是,如果員工拒絕歸還或告知公司公司的重要財產,如汽車、筆記本電腦、手機或其他重要信息,可能給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適當扣除其工資。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司克扣工資,往往是權力機關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拒不改正才會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上一篇:我們從微電影《倒車》中學到了什麽下一篇:為什麽要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