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許可的管理辦法如下:
中國衛生部於2004年2月9日發布了《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對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變更和延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提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辦法》強調,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對衛生行政許可行為和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違法活動的人員。
2017 65438+2007年2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介紹如下:
為規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沒有法定依據不得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則介紹如下:
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級別,或者授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此作出規定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出具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