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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判處死刑是什麽時候頒布的法律?

“盜掘古人類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死刑”已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7月1、1997日通過,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3月14、1997、10、65438日修訂。

附: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發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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