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是法律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協議應遵守以下原則:1。自由原則:應本著自願、自主的原則簽訂協議,不存在強迫或欺詐行為。2.平等原則:協議各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協議內容應當合理、公平。3.誠實信用原則:協議各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應盡的義務,不得惡意或虛假履行。4.法律條款原則: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無效或法律風險。簽訂協議前,雙方應對協議條款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對有爭議或不明確的條款進行澄清和說明。同時,需要註意簽訂協議時是否存在內容不真實、欺詐等行為。
協議內容變更後,是否需要簽訂新的協議?如果協議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如增加、刪除或修改條款,雙方應重新協商並簽訂新的協議。但如果出現壹些小的變動,如協議的履行方式和細節的調整,雙方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溝通確認,無需簽訂新的協議。
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是合法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以規避法律風險。簽訂協議前,雙方應充分協商溝通,密切關註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