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名義監事的退出壹般需要股東會決議,原監事也應在新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履行監事義務。監事可以自行註銷,也可以向股東大會提交辭職信。《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依照本法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