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反貪局,檢察機關基本上就失去了查辦職務犯罪的權力。屆時,檢察機關的舉報中心、司法警察隊伍、檢察技術等部門也將受到影響,只剩下偵查監督、檢察、民政、監獄執行等業務部門,只履行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刑事執行監督權、檢察建議權等法律監督權。反貪局等部門劃轉後,檢察機關如何保證法律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僅要減,而且要加。在改革監察體制的同時,將反貪局等部門整合成立監察委員會,同時必須圍繞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進行重大改革。畢竟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是壹件極其嚴肅的事情,必須保證其得到有效實施。
然而,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只有檢察建議權和糾正違法意見權。然而,懲戒權的缺失壹直為人詬病,使得各種法律監督的效力大打折扣。職務犯罪偵查權產生的威懾力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扭轉這種頹勢,但是檢察機關現在沒有反貪局怎麽辦,如何維護法律監督權的威嚴?因此,壹方面要對主業進行深度監管,另壹方面要建立機制,保證法律監管權有效履行相關職能。
此外,還應明確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起訴階段對監委、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指揮權,探索對法院、監獄等國家機關更加有力的法律監督措施,增強其權威性,以維護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實現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與監委、公安機關、法院、監獄等國家機關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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