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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限制外國法律的適用?

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不僅具有否定或阻止外國法律適用的功能,還具有肯定強制性規範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的功能。它壹般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適用根據內部沖突規範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會與我國的道德、社會、經濟、文化或意識形態等基本規範相沖突,或者與我國的公平正義理念或根本法律制度相沖突。公序良俗對法律的適用起到安全閥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極的,即應該適用的外國法律沒有適用。

(2)壹國民法中的壹些法律規則,由於屬於公序良俗法的範疇,在該國具有絕對效力,因此與之相抵觸的外國法律不適用。

(3)根據內部沖突規則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適用,將違反國際法的強制性規則。當國內承擔條約義務或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正義要求時,也可以以適用外國法律會違反國際公共秩序為由予以拒絕。

公共秩序得以保留的地方。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國法律的適用:

(1)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我國憲法和四項基本原則的基本精神,有損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應當排除;

(二)適用外國法律有損中國主權和安全的;

(三)外國法律的適用違反相關部門法基本規範的;

(四)適用外國法律違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或者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

(5)如果外國法院在與我國有關的案件中無理拒絕承認我國法律的效力,根據對等原則,我國也可以保留和排除該外國法律在公共秩序中的適用,作為報復措施。

事實上,選擇法律適用最重要的出發點是著眼於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適當限制外國法律的適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使其掌握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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