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保障國家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教育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借助教育法建立、維護和發展統治階級在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通過法律調整教育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從而順利實現國家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2)教育法保證了教育行政的必要秩序。
教育法的制定,可以使教育行政管理系統中的子系統依法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和利益,使各自的職能正常發揮,活動有序進行,從而使整個教育行政管理系統有效運行。
(3)《教育法》加強了教育管理系統的穩定性。
教育法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規範性、強制性和穩定性。運用教育法進行教育管理,有助於規範和固定符合客觀規律的有效管理制度、方法和形式,並嚴格執行,從而大大增強教育管理制度的穩定性。
(4)《教育法》提高了教育管理系統的效率。
提高管理活動的效率,增加管理系統的效率,是現代管理理論和實踐追求的目標之壹。正確適用教育法可以提高教育管理活動的效率,增加教育行政系統的有效性,促進教育行政系統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