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保全是指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對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以防止債務人財產被不當減少而對債權造成損害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替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崔建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屬於合同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2、合同擔保是指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崔建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都屬於合同擔保。
合同的擔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遵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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