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
第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當根據情況告知受助人員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以及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的內容和申請程序。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張證件對應持證人的身份證。每個勞動者只能有壹個唯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號,證件必須由勞動者本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省、市的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中規定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即可享受國家、省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延伸信息第十二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請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時,應當出示《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十三條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登記失業人員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對象以《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證》中標註的內容申請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
申請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收的稅收政策”)申請享受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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