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直接違反憲法規則。《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勞動教養制度是剝奪公民數年甚至數十年人身自由的壹種刑罰。這是比逮捕更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自然要遵守憲法第37條的規定。
201115十月發布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取消勞動教養制度。
2013 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勞動教養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定,這意味著實行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動教養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廢止後,依法正在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執行。
截至2013,13年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全部摘牌,勞教人員全部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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