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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損失誰來承擔?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損失由誰承擔,視情況而定:

1、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現場準備安裝的材料和設備的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停工損失有哪些內容?

1,停工期間支付給生產工人的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2.燃料和動力消耗;

3、以及應承擔的車間費用和企業管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82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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