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幣不得流通:
(壹)殘缺、汙損的不能兌換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四十二條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分兩種情況處理:有大量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其他制造、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數量較少的,由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登記造冊,並向假幣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收繳憑證。
持有人對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營業機構申請鑒定。加蓋“假幣”字樣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按面額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予以沒收。
這些措施既維護了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信譽,又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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