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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答:第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具體的調整對象,即環境與資源的社會關系。既包括國家及其唯壹部門在環境資源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也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主體在社會生產生活中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這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不包括的。第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自己的調整方法。如協調發展原則、環境責任原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大部分還采取了預防措施。第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其產生、發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有其特定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其獨立的法律體系。4.討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區別和聯系。

答:區別:首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壹個新的法律部門,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這個新的法律部門為研究對象的獨立學科。其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科學屬性,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法律規範屬性。第三,作為壹門法律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科學性、理論性和抽象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壹部部門法,應當是肯定性的、明確的、可操作的。最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壹門年輕的法律學科,可以不斷提升其科學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為了維護其尊嚴,壹旦頒布,就具有確定性和相對穩定性,不能隨意推進。聯系:首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雖然有賴於自然科學的發展和完善,但也迫切需要有特色的環境法理論的指導。其次,環境與資源立法和執法實踐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理論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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