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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外法院普遍否定他國國有化法律的域外效力?

中國的法律解釋體系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應用解釋。(適用解釋包括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1954、1978、1982憲法和2000年立法法都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最高立法機關對法律問題的解釋是完整的、自然的立法解釋。

此外,還有由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組成的“具體應用解釋”;立法法雖然沒有明確肯定這壹制度,但也沒有明確廢止支持這壹制度的相關法律文件,如195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法律解釋的決議、1981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1979人民法院組織法等。具體應用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其中,“兩高”對審判、起訴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進行解釋,行使司法解釋職能。所以立法和司法甚至相應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區別,無論從字面上還是法律上都是顯而易見的。不時有高層媒體的失誤,從另壹個側面證明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

行政解釋是指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含義、適用和具體實施所作的解釋。包括行政機關就如何適用上級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作出的解釋,稱為行政解釋;還包括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的含義和適用的解釋,稱為制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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