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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會有訴訟時效?

建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意義如下:

1,自然界是復雜多變的,它依靠自然規律來維持自身的運行和穩定。人類社會也是復雜多變的。除了依靠自然規律,還需要體現國家意誌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來保證社會秩序和穩定。訴訟時效制度是壹種法律制度;

2.訴訟時效允許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得到法律的承認,使之與法律權利義務相壹致,結束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維護壹定的經濟社會秩序。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快民間流通,促進生產和經濟發展。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高效地調查取證和處理民商事糾紛。可想而知,如果國家法律不設置這壹制度,允許保護權利人長期享有但從未行使過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將處於長期不穩定、與社會經濟秩序不和諧的狀態,與經濟高效發展和流通的要求格格不入,從而導致人類社會的不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停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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