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也是由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的。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由未成年人進入這壹特殊社會群體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特點決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維護我國法律統壹和尊嚴、促進社會穩定的需要;
2.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進步和發展的長遠需要。,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壹代新人。因此,基於未成年人的歷史地位和確保其歷史使命的實現,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這壹特殊群體給予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