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青少年犯罪的年齡調整

青少年犯罪的年齡調整

法律分析: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下調至12周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其他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經認定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1。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 上一篇:為什麽財務報銷壹定要開發票?
  • 下一篇:我被別人誣陷有男女關系,導致家庭不和。可以走法律程序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