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收費;
2.確認量刑情節;
3.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4.確認抗辯和申辯理由是否被采納;
5.陳述判決的法律依據。
刑事判決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是否應受刑罰、處於何種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定。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前者確認被告人有罪並予以相應處罰,後者確認被告人無罪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罪判決也可以分為判處刑罰和免除刑罰兩種。判處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免除處罰是指在確認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據其情節輕微或者有明顯悔罪表現,依法免除其刑罰。刑事判決應當按照壹審、二審、審判監督、死刑復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載明:
1,被告人基本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3、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和上訴期限及上訴法院。刑事判決壹旦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壹審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刑事判決書應當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人民檢察院,不交給他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