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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在少年判刑後仍然是少年拘留所。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年滿18周歲,剩余刑期超過兩年的,轉入成年男女監所服刑,不足兩年的,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3.14周歲以下的人,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刑罰,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第七十六條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剩余刑期不超過兩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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