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體之間解決爭議的途徑是仲裁或民事訴訟,不平等主體之間解決爭議的途徑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是壹種帶有壹定司法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通過法院審理案件的某種方式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監督,各有優勢,不能相互替代。所以現代國家壹般都是同時創建這兩個系統。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還是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要麽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要麽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後,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證訴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