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12 11中國交存批準書,提交批準書時提出兩項保留意見:不同意擴大公約適用範圍,只同意公約適用於締約國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不同意以書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訂立、變更和終止本合同。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平等互利、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實施、解釋和修訂《公約》的基礎,也是處理國際貿易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則。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
擴展數據:
《銷售公約》的相關內容:
1.就本公約而言,如果壹方當事人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圖,他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按照他的意圖來解釋。
2.不適用前款規定的,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當按照與對方當事人具有同等資格的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應當具有的理解進行解釋。
3.在確定壹方當事人的意圖或壹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考慮所有事實,包括談判情況、雙方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和慣例以及雙方當事人隨後的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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