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現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保密業務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對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制作筆錄;
3 .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違法事實證據後,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涉密業務中的國家秘密。查明非法獲取、持有的秘密載體的分類、數量、來源和擴散範圍,提出處理意見;
5.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6.依法(或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協助下)收繳其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沒收涉案設備,並向當事人出具收繳清單。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7.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對擴散采取補救措施。
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保密業務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保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