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77至95條***19,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包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有哪些案件可以在網上審理?
  • 下一篇:行政處罰聽證的壹般程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