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