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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十八歲以下不能工作?

18歲以下不能勞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而根據國家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民法通知》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部法律的規定本來就相互矛盾。

勞動法規定禁止使用童工。根據勞動法,要求年滿18周歲。但《民法通知》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創收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未滿16周歲的兒童。但是,未滿16周歲的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以及對其身心健康無害且在能力範圍內的輔助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

勞動法是民法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發展過程中傳統民法理念無法解決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沖突的產物。民法以“主體平等”作為觀察和判斷公平與理性的視角。勞動法假定勞動者本身在任何勞動關系情況下都處於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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