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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通知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嗎?

法律分析:不通知中小股東出席會議的行為,明顯不同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前通知中小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進行表決等壹般的股東大會召集和表決過程中的程序性瑕疵。後果不是影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是從根本上剝奪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機會和可能性。會議標的瑕疵是嚴重的程序瑕疵,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成立有根本影響;未通知中小股東出席會議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第四十壹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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