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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警方通報“穩住了交管執法車”,嫌疑人被抓獲。他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妳。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那麽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其實根據這個事情的嚴重程度,處罰方式也是不壹樣的,因為是第壹次聽說執法車上安裝了定位器,所以具體嫌疑人判了幾年有期徒刑,還是要查實際具體情況。據當地警方可靠調查,朱某某、陸某某在被警方抓獲後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並簡單說明自己只是想逃避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

因為他們在黑市上做壹些不文明的生意,所以他們要註意執法車輛是否每三天來壹次,於是他們靈機壹動,想到在交通管理執法車上安裝兩個GPS定位器,因為這樣他們可以獲取執法活動的信息,隨時躲避執法人員的檢查。其實現在壹些地區的城管做法太過分了,在新聞裏也聽說過很多城管暴力執法的事情。面對這個問題,普通人想保護自己的利益是可以理解的。

但這種做法是不道德的,所以現在朱某某、陸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本案最終判決還在進壹步調查中。之前有幸應聘過城管,但是面試的時候負責人說我太帥了,不夠暴力,拒絕了我的申請。後來我才知道,城管人員都需要那些社會流氓,因為只有這些人才能震懾我。

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妳,除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人還是會受到懲罰,而且都是要受到嚴懲的,因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人是按照第壹款的規定來處罰的,所以我們要對法律有充分的認識,不要盲目的去做壹些不理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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