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級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請示、答復、通知、名單、議程、報告、領導講話、選舉結果、討論通過的文件、決議、紀要、公報、主席團會議紀要等文件材料,工會、共青團、婦聯在常務會議上的發言,人大代表的建議和意見,人大的議案和答復。特快專遞的永久和重要的賀信、賀電,籌備工作和選舉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組會議紀要,會務組織的計劃和總結,以及其他經過30年討論仍未通過的文件。10本級黨委、人大、政協、紀委、常委會、執委會、主席團及共青團、工會、婦聯各委員會會議,文件材料公報,決議、決定、記錄、紀要、議程、領導講話,討論通過的文件,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名單,永久討論未通過的文件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部門和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丟失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或者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五)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檔案的;(六)不按期歸檔或者移交檔案,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七)不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或者丟失,或者因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的;(九)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後,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拒絕調查的;(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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