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實[2011]第11號)
(2011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已於2065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5月25日起施行。
2011年5月3日
第壹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無可供執行財產,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托同級人民法院異地執行。
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三人以上或者被執行財產三處以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外,屬於異地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後,實行異地執行。
第二
案件委托執行後,受委托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受委托法院收到受委托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後,應當結案。
委托異地法院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相關事項的,受委托法院不得作為委托執行案件辦理,應當積極協助。
文章
委托執行應當委托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執行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異地有兩處以上財產的,可以委托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