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9條: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造成他人財產、名譽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50條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第151條:侵權人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並獲得收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外,沒收其違法所得。
晉中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