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刑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死刑對於捍衛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無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留死刑的理由主要有:第壹,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必須符合國情。目前,保留死刑能夠有效震懾和減少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為我國大多數公眾所接受,實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刑法目的。第二,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可以平復受害方的心理,平息“民憤”,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對抗,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3.保留死刑與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並不矛盾。有必要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