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壹個人總是欺負我,打我,傷害我,但是我打不過他。我請人傷害他,打斷他的手。該負什麽責任?

壹個人總是欺負我,打我,傷害我,但是我打不過他。我請人傷害他,打斷他的手。該負什麽責任?

1.法律只保護合法的維權方式。對方總是欺負毆打當事人,當事人應該報警,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指使他人打斷對方的手,不管是直接打人的人還是指使的人,都應該已經涉嫌故意傷害。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3.賠償義務人應當支付受害人因醫療損害所產生的與損害結果有關的合理的、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4.當事人能夠證明對方多次毆打己方的,應當構成對方對矛盾的產生、發展、激化有過錯,可以依法請求從輕判處和減輕賠償責任。

5.被害人受重傷的,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根據傷殘等級鑒定要求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9、10條。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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