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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實際使用多少年?

商標註冊後,在註冊十年內連續使用三年的。未經授權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他人撤銷其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應當在註冊後十年內實際使用。具體來說,商標註冊人應當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三年內投入使用,此後每三年繼續使用壹次。商標所有人未經授權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其商標的,他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其商標權。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或者使用頻率。商標的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標準,就可以視為實際使用。此外,在商標權被撤銷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明示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以證明該商標已被實際使用,從而保護其商標權。

商標註冊三年後不馬上使用會怎麽樣?註冊後三年內未使用商標不會導致商標權的立即喪失,但商標所有人應盡快開始使用該商標,以滿足商標使用的要求。如果商標在未來三年內不能實際使用,商標所有人應考慮放棄該商標或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商標所有人應合理規劃商標的使用策略,保持壹定程度的商標使用頻率和範圍,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對於商標註冊後未立即投入使用的情況,商標所有人應盡快激活商標,達到商標使用的要求,以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 *註冊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十年內,未經授權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視為放棄該註冊商標,可以由他人申請撤銷其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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