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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如下

外國法院的判決要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外國判決。所有代表外國主權國家作出的判決都有這個條件;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必須對該案件擁有管轄權。對於具體案件,壹國在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之前,應當審查外國法院對該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外國判決必須是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對等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請求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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